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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5-06-19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往往成为案件的一个关键点,甚至成为离婚与否的决定性条件,笔者就曾经办理过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费等方面都表示可以让步,唯独在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坚决不能商量,男方主张必须归男方,女方主张必须归女方,最终导致离婚未成。平时笔者也接受过很多客户的咨询,其中咨询量最多的就是子女的抚养权是否可以争取为己方。身为子女的父母,努力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是无可厚非的,它体现出父母与子女的血缘情深。
那么如何在离婚时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呢?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律是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规定的,也就是说谁抚养子女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就应该归谁,而不是考虑父母一方拥有子女抚养权的满足和喜悦感,所以,父母双方如果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需要结合子女的不同年龄,摆事实,讲道理,拿出用以证明自己抚养子女对子女健康成长更有利的相关证据,具体来讲:
    一、关于哺乳期的子女
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何掌握哺乳期的长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由此确定哺乳期为2年,这对儿童的保护是有利的,在这个阶段,母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相对容易。
子女虽然在哺乳期,但父方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样可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条件包括:1、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例如母方患有结核、慢性肝炎等;2、母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如果父方没有提出要求,就应当让母方抚养,因为抚养子女也是母方的法定义务;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例如母方因职业的原因不能哺乳、母方出走或其他原因不能哺乳子女的,必须由父方抚养的。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父方抚养。
二、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如果父母双方不能对抚养权归属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一方有优先抚养权条件,则优先考虑,这里的优先抚养权条件包括两种,
一种是绝对的优先条件,即父母本身的优先抚养权条件,包括:1、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随另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其有利条件主要是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居住条件以及父母一方的品行修养、知识层次、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利条件诸如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有生活恶习劣迹、对子女漠不关心、长期野外工作不利于照顾子女等。
另一种是相对的优先抚养权条件,是将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父母的优先抚养条件对待的优先抚养条件。这种优先条件适用的前提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相对优先抚养权条件包括: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2、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识别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识别能力作出判断,究竟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自己更有利。当然对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的意见法院应当是考虑,而不是决定,法官原则上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但如果子女的选择对他们的成长不利的,法院也可以作出另外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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