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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5-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论事故大小,都往往会给双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这些财产损失除了维修费用、车上物品损失、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等直接财产损失外,还包括许多类型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下文是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对间接财产损失的认识、归纳,希望能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问题提供参考。 一、经营性车辆的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一方是出租车,出租车司机或者经营者如何主张因车辆停运仍需缴纳管理费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那么,什么是经营性车辆?什么是合理停运损失呢? “经营性活动”的理解 《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我国对运营车辆的管理采用行政许可制度。 《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停运损失”的理解 关于“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支持。司法实践也普遍支持。 关于“合理”,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应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并综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由法官酌定。要考虑的因素有: 1、车辆的停运时间。一般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或者重置的时间来计算停运时间,以期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的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起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或者重新购置车辆的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其合理的修理和重置时间,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故意拖延等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2、损失的具体范围。该损失不应包括因停运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因为两者因果关系较远,不在一般人合理的预期之内。 二、非经营性车辆的间接财产损失 上述是对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规定和理解,那么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因受损而无法继续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三款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是具有可赔偿行的。使用中断是指物部分损失,在维修期间因使用利益丧失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对于非经营性车辆的中断适用的赔偿标准是“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那么如何确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 由于被侵权人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选择上有较大的随意性,替代性交通工具支持金额高低悬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车辆使用用途等来确定。因此,实践中法官对使用中断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通常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形,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进行判断。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宋来鹏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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