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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同命 河南农民工遇害按城镇标准获赔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只是由于户口的不同,农民工在受到人身伤害时获得的赔偿仅仅是城镇居民的三分之一,这种俗称的“同城不同命”现象,在河南三门峡成为历史。11月1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富兴、崔要定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了宣判,除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富兴死刑,判处崔要定有期徒刑十年外,还判决二被告人按照城镇生活标准,共同赔偿被伤害致死的秦项新的家属21.7万余元。

    31岁的三门峡市陕县张茅乡西坡垴村农民秦项新,虽为农村户口,但常年生活在三门峡市区,以跑出租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三门峡市区有固定住所。2005年11月11日晚,因修车事宜,秦项新与“顺达修理部”的维修人员崔富兴发生争执,被崔富兴、崔要定父子二人殴打伤害致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富兴、崔要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秦项新虽为农民,但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相关赔偿费用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周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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