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三门峡市陕县张茅乡西坡垴村农民秦项新,虽为农村户口,但常年生活在三门峡市区,以跑出租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三门峡市区有固定住所。2005年11月11日晚,因修车事宜,秦项新与“顺达修理部”的维修人员崔富兴发生争执,被崔富兴、崔要定父子二人殴打伤害致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富兴、崔要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秦项新虽为农民,但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相关赔偿费用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周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