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刑法强化阶段资料:时效
发布日期:2015-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刑法强化阶段资料:时效
一、时效概述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相关法条】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相关法条】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一)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注意: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相竞合(或结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例如,行为人于1998年1月1日犯抢劫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并于2000年1月1日犯故意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对抢劫罪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