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期限之性质及类型
发布日期:2015-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期限之性质及类型
(一)期限的性质尽管人们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能根据其意志决定,如订立合同、决定结婚等,但这只是对时间的选择,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排除时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故期限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二)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分为三种类型
1.约定期限。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限。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限、所有权移转的期限等。
2.法定期限。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限等。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限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限。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多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限时,法定期限不可更改。3.指定期限。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指定期限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限,其与法定期限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限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