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首都师范大学条件装备处采购员刘鹏,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2年至2004年间,刘鹏利用其参与首都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单位采购实验室所用聚焦显微镜、分析仪及美国太阳(SUN)微系统计算机公司电脑等设备的过程中,先后收受徕卡仪器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员张杰给予的好处费4605美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产品事业部销售人员张志刚给予的好处费5000美元。上述贿赂共计9605美元(折合人民币79384.03元),全部被刘鹏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6月19日,刘鹏被检察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退赔全部赃款。
审理中,刘鹏辩称其向学校纪委主动交待了收受1000美元的事实,应属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辩解,因被告人刘鹏并未向单位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系被动归案,不属于自首,故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刘鹏能向单位纪检部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在被传唤归案后能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赔全部赃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已退赔的全部赃款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鹏未表示是否上诉。
中国法院网 曹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