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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上诉、抗诉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5-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诉、抗诉的期限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1条第2款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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