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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入户抢劫 判刑六年)
发布日期:2015-06-11    作者:110网律师
抢劫罪(入户抢劫 判刑六年)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ZWX 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4)刑  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ZWX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ZWX ,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8320时许,被告人ZWX 伙同邝××、徐×1(二人均另案处理)进入位于北京市XD×房屋,趁无人之机,盗窃屋内千足金耳环1对、玉溪牌香烟(硬盒)1条、中南海牌(软红)1条、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银手镯1对、银项链1条、TCL牌摄录机1台、钓鱼台牌香烟1条。在三人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康×回到家中,三人遂藏匿于一卧室内。后邝××提议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邝××将康×打伤后,三人携带被盗物品逃离该房屋。徐×1逃至屋外时被康×抓获,康×从其手中追回中南海牌香烟(软红)1条、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北京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千足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1344元,玉溪牌香烟(硬盒)1条价值人民币210元,中南海牌(软红)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45元,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660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459元。被盗银手镯1对、银项链1条,因克数不详,TCL牌摄录机1台、钓鱼台牌香烟1条,因型号不详,该中心不予受理。2013826日,被告人ZWX 被查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ZW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ZWX 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认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ZW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ZWX 退赔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四元,发还被害人康×;未作价的银手镯一对、银项链一条、TCL牌摄录机一台、钓鱼台牌香烟一条,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康×
  上诉人ZWX 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属于盗窃,不是抢劫,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有误,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ZWX 犯抢劫罪的事实正确,原判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ZW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ZWX 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未对实施抓捕的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到次到的作用,系从犯。鉴于其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ZWX 所提其行为属于盗窃,不是抢劫,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在案证据不能证实ZWX 对被害人康×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综合被害人康×的陈述、共同作案人徐×1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为抗拒抓捕,邝××提议殴打被害人并实施殴打行为时,ZWX 未提出异议,且紧随邝××之后逃离现场,可以认定ZWX 有实施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系入户抢劫。故ZWX 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ZWX 犯抢劫罪的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正确,责令ZWX 退赔并对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考虑ZWX 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其为从犯,以致量刑过重,故本院对原判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4)刑  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ZWX 退赔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四元,发还被害人康×;未作价的银手镯一对、银项链一条、TCL牌摄录机一台、钓鱼台牌香烟一条,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康×
  二、撤销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4)刑  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ZW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ZWX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26日起至20198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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