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对诉争汇票的公示催告行为不符合《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行为。 1、诉争汇票上没有商贸公司的任何信息,基于《票据法》的文义性原则,商贸公司并非票据权利人;该票据的真实转让情况是商贸公司通过《煤炭销售合同》交给了后手太原市煤业有限公司,商贸公司也并非最后持票人。 2、商贸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从实体权利上,根本无权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违反了《票据法》第1 5条、《民事诉讼法》第1 9 5条规定。 3、商贸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以其他任何的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该票据,仅通过河北某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具证明,与某公司串通实施恶意挂失行为,其目的是想获得双份利益,即根据合同约定获得了煤炭货物,又了票据款,严重损害了合法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这种恶意挂失行为显然是无效的。综上三点,商贸公司在申请对该票据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时,显然不是该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者以及权利人,除权判决的作出仅根据商贸公司的单方虚假陈述,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违法申请的除权判决应当撤销。 二、诉争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应认定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最后持票人享有汇票权利。 1、20 1 2年9月2日,被上诉人和前手原平市制造有限公司通过真实交易、背书转让取得该票据,根据《票据法》规定的无因性、文义性原则,被上诉人作为最后持票人,在上诉人无相反证据证明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为被上诉人。 2、2 0 1 3年1月11日,被上诉人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发现该汇票已经被挂失,作为一个私营家庭公司,不可能会看到人民法院报上面的公告,作为最后一手的被背书人属于善意持票入,而且取得票据在商贸公司公示催告之前,被上诉人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故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 0 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 3 9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是合理合法的。三、被上诉人取得票据前,已向前手给付了对价,是善意合法的持票入。《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被上诉人是合法的最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1、根据《票据法》第3 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供了背书连续的票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 2、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一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诉争票据完整记载了被上诉人公司信息、背书日期、背书连续性信息,本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从《票据法》第1 O条、第1 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票据债务人二上诉人并不能因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本案的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取得票据时已经支付对价,系善意取得。因此,被上诉人是诉争汇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四、二上诉人串通申请公示催告导致票据被法院宣告无效,其应承担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应当为票据的最后持有人,而商贸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告示催告时,由某公司开局证明,隐瞒了诉争汇票己背书转让的事实,商贸公司并非汇票的最后持有人。因此,商贸公司无权申请公示催告。上诉人虚构失票事实,导致法院做出除权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 0 0条的规定,二上诉人应承担付款义务。 2、商贸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时间为2 0 1 2年9月4日,被上诉人取得票据的时间是2012年9月2目,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了汇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四《收据》说明该汇票已于20 1 2年7月28曰由商贸公司交给太原市煤业有限公司;因此,商贸公司辩称票据丢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3、被上诉人善意取得票据,上诉人通过转让也丧失了票据权利,被上诉人在票据上的印章是真实有效的,根据《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上诉人亦应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是合法的最后持票人,上诉人虚构失票事实,骗取法院除权判决,取得票据款项,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第10条、第3l条、第37条、第68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均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支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