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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贿赂案件资深辩护律师王万雄:主动交代行贿构成自首但不是立功
发布日期:2015-06-05    作者:王万雄律师
我正在阅读D某行贿上诉案的卷宗材料。在卷宗材料中我看到了该案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其主要辩护观点是:D某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检察机关因此查实了K某受贿事实,D的主动交代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立功。一审法院未采纳一审辩护律师的观点。
对此,我不能保持沉默,说上几句。
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的,其中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构成行贿罪的自首。
    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实施贿赂行为的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其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必然包含财物转移的全过程。行为人供述行贿事实的,必然供述对方的受贿事实,否则其供述的行贿事实就不完整,达不到如实供述的要求。对他人受贿的揭发,并未超出其对行贿承担的如实供述范围,不能另外构成立功。

    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同时产生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司法机关据此查明该事实,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侦破了他人受贿的案件,其供述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效果。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可以认定其构成行贿罪的自首。虽然其自首行为客观上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作用,但不能再认定其构成立功,否则就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具有行贿罪自首情节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条第二款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并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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