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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新民诉司法解释亮点
发布日期:2015-06-04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2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23552条近6万字,乃史上最长、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建筑律师团博客特别推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亮点详析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新规定
根据20152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大大减少了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二、新民诉司法解释施行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施工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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