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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商法考点解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日期:2015-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就意味着人格否认完毕。

  →否人格,不否公司主体地位(非人主体),公司仍然是连带被告。

  →仅具个案约束力。前无溯及力,后无波及力,横无触及力。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法律 敎育 网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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