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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否有权“强拆”?
发布日期:2015-06-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徐 先生为滁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2007年起为扩大经营,征收了滁州市南谯区村集体土地9390平方米,并对其中7508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公司在其土地上陆续建造了厂房、生产车间、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其他的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对于厂区范围内剩余的土地进行了 土地硬化并合法生产经营至今。2013年,因该公司处于苏滁现代产业园G104国道征迁范围内,面临拆迁,而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徐先生经营了 一生的事业就要毁于一旦,2013年11月,为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了城管部门称该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被下 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他及时找到了李晓宁和吴少博律师,团队经过火速的协商、决定出较为清晰可行的拆迁维权计划。
维权策略
第一步:一封律师函稳住阵脚
2013年7月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发出了律师函,希望该机关尽快对G104道路拓宽建设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的处理补偿安置工作。
律师函发出后引起了拆迁方的注意,体现了我们维权的决心和坚持斗争的信心,在拆迁维权的开始阶段稳住了阵脚。
在此过程中,本律师团队发现拆迁方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和价格有很多不尽合理之处,我方立即对于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留存了证据,为进一步的维权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第二步:提起行政复议,撤销强拆通知
2013 年11月,为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了城管部门称该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被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我方及时 应对,迅速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我方提出,被告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并非《中华人 名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并未接收规划局的委托,无权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进行认定并进行处罚。
第三步:进行行政诉讼--破解强制拆除危局
在 进行了上述维权策略以后,拆迁方仍在垂死挣扎,多次要求对于徐先生的公司进行拆除,并采取了多种威胁、逼迫的手段,律师一边反复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和安 抚,我方与其后仍坚持了不搬迁、不抵抗的策略,一边向滁州市琅琊区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对于其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均提出了 质疑,成功的破解了强制拆除的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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