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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证据妨害诉讼
发布日期:2015-06-02    作者:110网律师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对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案外人山西省太原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郧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郧县某化学工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22万余元,执行中,张某某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某化学工业公司与案外人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联营合同,用以证明该项联营合同中约定某化学工业公司的债务由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请求法院依法执行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法院经审查,冻结了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十堰市东风汽车公司铸造二厂所立帐户上的货款21万元。后某化学工业公司提出已与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解除联营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十堰的分公司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东风汽车公司铸造二厂帐户上的货款不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有,后又提供一份证据证明该货款系某化学工业公司的。法院立即对该案证据进行核实,发现东风汽车公司铸造二厂的财务帐目中明确记载该项货款系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有,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虚假证据,妨害了民事诉讼。据此,郧县法院依法对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处作出前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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