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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票据法:汇票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5-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票据法: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其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所以说汇票是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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