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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缺少法律常识,依法行政是空话》
发布日期:2015-05-28    作者:110网律师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用这句话的人都是用来类比讲理的,我用它来类比的事体是:“公务员缺少法律常识,办不了依法行政的事”。话题是我在石河子市调研中遇到的一旧城改造项目而引发的。
石河子市有一“百家园小区”,地处繁华的市中心,1985年建造。25年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被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作价卖给了一家叫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单位,并给开发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该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园中有一业主,并未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手里仍有房屋产权证书。该业主认为,政府在小区改造上有诸多违法,于是就找市政府及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交涉,且诉讼至法院。
依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旧城改造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的发改委批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征收补偿的工作可委托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来进行,责任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像石河子市政府这样,未将小区之内的房屋依法征收完毕,业主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就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的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的。
上述所言,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可是无论是在与石河子市政府的办公地交涉时,还是在法庭辩论中,代表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言之凿凿,信誓旦旦,坚称,石河子市政府的行为合法。察其声色,这些政府的公务员在百家园小区改造事项上,俱无私利,虽于业主的意见相左,但其无私心,不能与贪官污吏混同。他们是在诚心的完成本职工作,问心无愧。就是因为主观上想秉公执法,客观上却缺少法律常识,所以好心做错事。
由于上述事例,给我的感悟就是:公务员缺少法律常识,依法行政是空话。假设,全国的公务员中相当一部分如此,定会拖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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