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还信用卡欠款存在的法律风险--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一、案情简述
为了挣得手续费代人还信用卡的现象并不少见,而这种行为却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种方式骗取钱财,之后消失得无踪影,代为还款的人也就无法要回钱款。
二、律师说法
请人代还信用卡欠款后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关键是看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财产类犯罪的一个典型标志,是区分属于诸如构成诈骗行为还是合法借贷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构成挪用公款还是贪污的关键因素。
如果行为人以请人还信用卡为名骗取钱财,其目的是非法占有,根本就没想要还,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缓一时之急而请人代还信用卡,虽然事后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还款,但其主观上并没有不还的目的。那么,这时就只能认定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不能认定其涉嫌诈骗罪。
当然,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易事。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及充分的证据来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13年,河南省高院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和授权,根据河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出台了的规范性文件将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提升至5000元。也就是说在河南省,个人诈骗公司财物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
三、利用POS机代人还信用卡欠款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构罪金额标准为100万元
利用POS机代人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应根据具体的主、客观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形式是使用POS机从事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现实中一些代还款人为了赚取手续费,往往采用先利用自己的POS机套现,或者采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来获取代人还款的资金,此时该代还款行为就等同于套现,因为其规避了信用卡取现所必须承担的较高银行利息,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同时,客观上又通过POS机向自己直接支付现金,符合《解释》第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情形,达到“情节严重”,行为人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代人还信用卡欠款风险大,在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代人还信用卡欠款具有很大风险。近年来,接到此类报案也不断增多。很多人只看到了能赚取手续费的好处,却忽略了其中的风险。有的行为人在有熟人介绍的情况下进行代还,有的行为人也会为陌生人代还,这就催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此为手段进行诈骗,最后代为还款的人为了一点手续费,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钱款再也要不回来。
当民众遇到此类事情以后,应第一时间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如果认定行为人涉嫌诈骗的,会及时立案;如果认定属于民事纠纷的,则会告知民众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另外,民众在代人还信用卡欠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核实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同时要保存证据,比如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这些对立案或诉讼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律师也建议民众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如果不涉及刑事责任,可以以债务纠纷或者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追偿。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发生的事实,那民众的损失真的可能面临无法找回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