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笔记:公民权利之获得赔偿权
发布日期:2015-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或冤狱赔偿两种形式。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原则和制度。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使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作出较大幅度修改,在归责原则方面,对之前采取的严格的违法原则作了重要调整,扩大了赔偿的范围。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现行国家赔偿法还首次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