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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政体的概念与种类
发布日期:2015-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政体的概念与种类

  政体的概念与种类

  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2、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有以下两种政体。

  君主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君主立宪政体

  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

  君主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利,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的限制极少,议会君主立宪制所受的限制较大。

  共和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在议会制国家,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在总统制国家,总统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行使一定的制约权。在委员会制的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最高行政机构由委员会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是人民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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