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5-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一)本质上的严厉性
刑 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因为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还可以剥夺犯罪 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适 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刑罚是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是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 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违反了道德、法纪和仅 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更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三)根据的法定性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
(四)适用主体的单一性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