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9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贺州市物资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广西梧州桂东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汪健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1993年至1996 年,汪健维在担任原梧州地区物资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物资公司委托香港的兴益公司代理进口有色金属铜和铝等货物之机,以在香港需要用现金为由,叫香港兴益公司的李代在进口货物中加大进口单价,加价款从国内转到香港后由汪健维控制。1995年5月28日、8月4日,汪健维传真了两份加价单给香港兴益公司的李代,要求李代在其指定的进口货物中加大货物的进口价格,金额共计22.8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89.24万余元。后李代按照汪健维的要求将部分款项784092.49元以给付现金、存入信用卡、提款卡、存折的方式分批支付给汪健维,汪健维于2000年1月13日为物资公司支付非诉代理工作费人民币8万元给北京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枚,个人非法占有人民币70.4万余元。
2004年元月,玉柴公司与桂东公司签定了发电机购销协议。后广西梧州桂东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深圳的罗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向香港通利公司共进口385台发电机。汪健维将桂东公司所得的利润165.78万余元挂到罗诚公司帐上,并与罗诚公司的总经理王红线商定该利润由汪健维支配。后汪健维分别以将利润转回桂东公司的名义,将其中38.97万余元占为己有。
2004 年7月至2005年7月间,汪健维从桂东公司借公款141.16万余元,报帐冲减后,桂东公司财务帐帐面记录该公司倒欠汪健维人民币11.8万余元。期间汪健维虚报83万余元,从虚报款中支付叶克俊差价款人民币35.15万余元,抵减帐面欠其款项11.8万余元,尚有36万余元,汪健维未交回财务。
2001 年,贺州市物资集团公司决定将位于深圳市龙华镇龙观路北侧地号为A838-70的土地(原属贺州市物资集团公司的下属金属公司)转让给深圳市嘉应申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油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嘉应申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人民币。2003年2月 2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该土地的转让费为383万元人民币,油富公司应于同年8月30日前将转让费全部付清给贺州市物资集团公司,但油富公司未按协议付款。2004年2月,汪健维找到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并决定由刘庆江、王丰两位律师代理贺州市物资集团公司起诉油富公司。2004年6月10 日,贺州市物资集团公司与油富公司达成和解,油富公司共支付55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转让费。2004年9月7日,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庆江、王丰认为被告人汪健维在处置该土地纠纷一案中起到关键作用,顶住重重压力,为律师事务所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效益也很好。为表谢意,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丰给了人民币 17万元汪健维,汪健维将该款用于日常生活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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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健维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加大进口货物价格和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汪健维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汪健维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汪健维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汪健维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其他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健维及其家属退出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