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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律责任的免责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律责任的免责

  1.所谓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当出现法定条件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2.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而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5)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主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和全部法律责任。

  (6)补救免责,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责任。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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