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根据婚姻法、上海高院出具的地方司法文件及结合多年代理上海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对上海离婚财产分割总结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有权,不受双方收人状况、对家庭贡献的影响,双方均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首先,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其次,应照顾女方的权益,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女性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家务中的付出很难物化为财产收益,故在分割财产时,有必要照顾她们的权益,使其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更有保障。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此项原则存在商榷,在上海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差异处理。因为根据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已经把1980年的《婚姻法》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删除,增加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原则,即出现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则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上海高院地方司法文件,仍保留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四、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对生活必需品,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生产资料,应分给有生产、经营的条件和能力或正在生产、经营的一方;对一方从事职业或正当爱好所必需的物品,应分给需要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