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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芳诉板东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黄华勋律师
原告刘X芳是X安县板东村3组的农民,于19903月与邻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X芳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一直在村内生活。1995X安县统一调整土地时,板东村委会分给原告1.5亩责任田,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29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政府征用了板东村民委400多亩的土地,原告的1.5亩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完毕,各类征地补偿费用也转支付给了板东村委会。板东村委会村干开会讨论明确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在将土地补偿费用分发给农户时,板东村委会提出原告刘X芳已经出嫁,而且其丈夫属于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夫家分地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补偿费,仅发给原告1.5亩责任田的青苗补偿费,不发给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合计6万余元,而且没有安排刘X芳就业。丧失责任田,又没有得到土地补偿,使得原告刘X芳的生活确实困难。此后刘X芳多次找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没有结果。
为此,原告刘X芳于201410月向县法院起诉:因为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原告土地1.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板东村委会截留,诉请给付原告。
被告板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X芳的户籍一直在被告板东村委会,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由,确定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分到户,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被告拒不发放土地补偿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故判决板东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6万元。
当前,由于城镇化建设,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做为建设用地的越来越多,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由于村委会决定分配方案,造成部分村民(农户)实际处于一种弱势,个别村民对分配对象、分配方案、分配数额就算有异议,也是碍于村规民约,碍于情面,敢怒不敢言。本案刘X芳敢于起诉本村委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明村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加强。案件以村委会支付6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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