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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传销组织犯非法拘禁罪 律师辩护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5-05-14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4月,陈某被老乡介绍至惠安县找工作,参与了传销组织,在组织中负责上课、培训等事宜,期间,陈某参与非法拘禁新进成员两名,其中一名成员在拘禁过程中受轻微伤,2014年8月,陈某所在传销组织被查获。案发后,陈某家人委托了张倩雯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研究案情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某供述称,其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较短,和两位受害人仅是和其一同住宿,帮忙劝说加入,亦没有其他暴力行为。其二、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从未获利,也从未介绍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自己本身是受害人后因被洗脑转换成为施害人,其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其三、陈某认罪态度好,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庭审均诚恳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若无陈某的主动供述,公安机关难以侦破其他案件,陈某的供述对本案侦破起了关键作用,对此,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从宽处罚;
    惠安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仅判决拘役五个月刑罚,判罚较轻,吴某表示接受案件结果,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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