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怀孕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条款约定无效
对全世界而言添丁进口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件喜事,而那些孕妇、产妇再家里无疑是地位尊宠,被全家人像国宝一样照顾和保护。但是,当这位“准妈妈”或者“妈妈”是在职场打拼的职业女性时,在单位的待遇恐怕和在家庭的待遇会形成鲜明的反差,往往会遇见降职降薪等不公平对待,有的甚至因此惨遭辞退。因为单位用人,希望用最有价值的劳动力,而女人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却会因为生理原因影响工作质量,因此有的单位在招聘时会特别声明:已婚已育。这个入职的规定虽然明显的让人觉得不公平,对未婚未育的女应聘者形成歧视,但是也充分说明企业是多么忌讳女职工怀孕。有的单位会在劳动合同里和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不许怀孕,一经确诊怀孕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且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那么这样的约定条款有效吗?是否就规避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呢?笔者作为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来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可以明确:公司在劳动合同里规定的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来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在职期间不许怀孕,一经确诊怀孕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且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