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权利,即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仲裁委或者法院不会因为是员工殆于签署合同而支持企业方,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就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那么企业对此有什么解决办法来避免用工风险?
专业劳动法律师为您支招:
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须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亦即严格遵循先签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原则,不签合同一律不许录用。
2、通过完善员工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若员工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及时督促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临近入职一月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