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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发布日期:2015-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两宋的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2)离婚:

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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