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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回顾: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5-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这里所说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是指经损害的财产已不复存在。所谓“相应的赔偿”是指赔偿的数额应以物的价值计算,严格掌握在实际损失范围内,并且是在受害人失去该财产时为估价日期。

3.财产已经拍卖或变卖的赔偿。拍卖,是指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中最高的出价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的处置财产的方式。如财产已经变卖的,应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又一种形式。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必然减少或消灭。规定“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是因为:首先,我国的国力财力还不雄厚,国家赔偿只是慰抚性的,仅是象征性地给予一定的补偿,否则会加重国家及公民的负担。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而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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