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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雇佣关系和无偿帮工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 实际车主责任承担的差异
发布日期:2015-05-06    作者:110网律师
  出借车辆、雇佣关系和无偿帮工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
实际车主责任承担的差异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6日20时54分,袁奇驾驶湘H-25776轿车(载王柳、刘宁、杨佳卉)在S204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沅江市白沙大桥北端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苏建灶驾驶的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装载钢材的湘09-G3098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湘H-25776轿车上乘客刘宁、杨佳卉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中袁奇负主要责任,苏建灶负次要责任,刘宁、杨佳卉不承担事故责任。苏建灶在保险公司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审判情况:
  一审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袁奇与苏建灶分别驾驶机动车造成刘宁、杨佳卉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基于袁奇与苏建灶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致使刘宁、杨佳卉死亡,袁奇、苏建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湘H-25776轿车车主胡亭与刘建辉系夫妻关系,该车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胡亭,实际上车辆所有人是胡亭和刘建辉,刘建辉将该车交给刘宁驾驶去接袁奇回益阳,是在行使使用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建辉对湘H-25776轿车的处分,其使用权行为同时也代表了胡亭。车辆所有者应当谨慎保管和使用,车主胡亭疏于管理和使用,损害了他人利益,故胡亭是赔偿义务主体,应当与实际侵权人袁奇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
  宣判后,胡亭不服,上诉称:1、一审判决其对袁奇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湘H-25776的车主,其车又购买了交强险,袁奇和刘宁均有驾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更不承担连带责任。2、杨佳卉系农村居民,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胡亭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刘霞军、黄丹答辩称:1、在交通事故中,袁奇驾驶车辆受胡亭之夫刘建辉的指示,袁奇的行为完全是胡亭、刘建辉指使所致,是一种受雇佣的行为,应当由胡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实行同一赔偿标准,因刘宁系城镇人口,一审法院将杨佳卉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并无不当;3、袁奇的行为系受刘建辉派遣,袁奇是帮工,刘建辉系雇主,刘建辉应当对帮工袁奇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刘霞军、黄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死者刘宁具有驾驶资格,其驾驶证号为:430900047073,初领证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7日。袁奇具有驾驶资格,其驾驶证号为:432300288252,初领证日期为1998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16年3月18日。除此以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胡亭所有的湘H-25776轿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刘宁、袁奇均有驾驶资格资质,杨冬明、郭建云、刘霞军、黄丹亦均未提供胡亭在出借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胡亭对本案肇事车辆疏于管理和使用,应当与袁奇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胡亭称其出借车辆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处理。刘宁系城镇户口,杨佳卉系农村户口,两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杨佳卉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胡亭提出杨佳卉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车辆到底是借用还是基于雇佣关系、无偿帮工关系而产生的使用,基础关系的差异会出现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结果。
  如果是车辆的借用,那么出借人的责任在于审核出借车辆是否符合安全驾驶的条件,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如果车辆性能完好,借用人具有驾驶资质,那么借用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无需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基于雇佣关系,那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是基于无偿帮工关系,那么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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