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法院审结首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 “刑事速裁”庭审仅用3分钟
“我认罪。”4月28日,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当庭认罪。法官随即当庭宣判并送达裁判文书,庭审过程仅用了3分钟。这是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
深圳作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城市之一,制定了《深圳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规定》,规定危险驾驶、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11类案件,事实清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经被告人同意,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庭审时,法官询问被告人对指控有无异议,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回答“我认罪,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与以往进入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控辩双方辩论的程序不同,在被告人认罪后,法官直接作出宣判,被告人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整个过程仅3分钟。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从立案到结案至少要两个月,刑事速裁程序可以有效缩短羁押时间,避免轻刑侦查羁押期限过长,刑期倒挂现象的发生。该案公安侦查机关于3月6日对被告人决定刑事拘留,4月3日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4月21日公诉机关起诉移送至法院,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4月28日法院当庭宣判并送达裁判文书。从上述节点看出刑事速裁程序实现了快侦、快诉、快判和快执,运行高效,切实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了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