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环境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环境刑事责任
1.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因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而受到侵犯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2.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同一般的刑事责任的形式没有区别,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