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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一审辩护的得与失
发布日期:2015-05-03    作者:110网律师
    据北京市一中院10月11日的消息,李某某强奸一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一审的辩护工作即告结束。那么,如何看待一审的辩护工作呢?或许,我们可以两个问题的探讨来对其做下分析。
一、对李某某是否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一审宣判的结果是,除一个成年人外,在四个未成年人中,数李某某判刑最重,判了十年,认罪并给予受害人补偿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小魏被判了缓刑。两相比较,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一审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害了李家。因此,关于本案辩护的第一个问题是,本案对李某某而言是否应该做无罪辩护?
其实,辩护中只有两种辩护思路,其一是无罪辩护,另一个是罪轻辩护。所谓罪轻辩护,就是承认指控,但提出从轻量刑的证据和依据,就像本案其他辩护人所做的那样。辩护中,还有一种情况,虽然根据案件情况,例如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但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实际情况,放弃无罪辩护,但要求公诉机关给出较轻的刑罚建议,这类似于西方的辩诉交易,虽然我国在制度层面上没有承认,但在实际中,并不少见。无论采取那种辩护思路,都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证据情况。诉讼中的事实,和我们常说的事实,并不是同一概念。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可能和本来事实一样,也可能和本来事实不完全一样,甚至相反。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等轮奸,从多方口水战中的披露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无罪辩护的巨大空间,比如,本案所谓受害人是酒吧陪酒女,成年人一般都知道陪酒女和卖淫女很多时候没有严格的界限;该陪酒女和李某某等人从酒吧出来后经过了多个时空的转换,先宵夜、继而到李家车库、再到某宾馆,最后到宾馆房间,如果该女子没有出台卖淫的意思,何必一而再的不离不弃呢?即使被强制,也有很多机会可以逃脱。但从本案证据中看不出受害人想摆脱的情况,也看不出被告等人强制的情况。当然,有一种可能,该受害人因为陪酒过量处于不清醒状态。但这又于本案其他证据相矛盾,比如多个录像画面、报案能清楚记得性交顺序射精情况等等。还有一种可能,受害人是到了房间后不愿意卖淫了,即俗称的“放鸽子”。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是在封闭的环境中,是否存在性侵强制,仅仅依靠被告人供述是不能定罪的,则还需要结合其它证据来确定,比如关于呼救的证言、强制的身体损害等,对于一个先前同意卖淫事中拒绝而因一般的强制又使性交实现的行为,仅因所谓的受害人指控,就认为是强奸的话,显然是不能使人信服的。但遗憾的是,通过公开的报道,我们没有看出公诉人指控的路径,也没有看出辩护人反驳的重点。所以,我们案外人无法准确的判断出本案应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但是,前面所列的种种客观存在,使得本案确实存在着无罪辩护的巨大空间。如果案件证据支持我们无罪辩护的思路,就应当作无罪辩护,反之,则应采取罪轻辩护。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律师对案件材料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绝不能以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的意志为转移。通过报道,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完全看不出辩护人选择无罪辩护的思路是受到了当时人及其家属的影响,应当理解为是律师的独立判断。网上关于律师的谩骂很多,先前还有两名律师辞去委托,但一审律师坚持了“虽千万人吾往矣”,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我们绝不能因为结果不好,就说律师思路错了,就骂律师说是收钱而昧良心说话,很多冤案不都是律师辩护正确而结果无法更改吗?总之,网上关于辩护人选择无罪辩护而害了李某某的说法,我是不赞成的。
    二、辩护律师的操作,是否存在失误?
一般案件的辩护,从操作层面可以总结为一个收集和三个沟通,即收集证据,和检察官沟通、和法官沟通、和当事人沟通。因为本案的娱乐化背景,使得本案又多了一重沟通,即和社会沟通。通过相关舆论报道,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本案的操作情况,也因此可以不无遗憾的说,在操作层面,确实失误者多,可圈点者少。
既然确信自己的当事人无罪,既然选择了无罪辩护,既然面对网上一片骂声和舆论审判,对舆论进行回应,当然是不得不做出的选择。但如何做出回应,则是值得研究的。既要不越法律红线,又要保护当事人利益,还要不带来负面影响,无疑是舆论回应应当坚守的基本原则。而且还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李家的舆论回应,还是律师的回应,既然都属于整个舆论攻防的有机组成部分,那都应当纳入整个辩护体系中,进行通盘设计,保持整体基调。但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失误。表现有:对被告人褒扬过多,对受害人指责过多,很容易激起反感;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分工不当,家属指责受害人敲诈,酒吧有组织卖淫,问题不大,但作为专业人士,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也指责酒吧等“跳大神”,则显得太不专业,同样易激起反感;回应过多,报告过多:律师提交种种申请等等,属于辩护攻防手法,应当保持必要的秘密,有必要向外界报告吗?徒增娱乐噱头,徒增司法反感,有意义吗?没有!其实专业的回应应当向法院学习,只是对司法程序等作冷静的通告就可以了。这样,会使得辩护人更加的关注案件本身,而不是利用案件进行炒作,谋取律师个人利益,特别是辩护人的最后申明,地球人都知道,那是在做最后的广告,而不是在为当事人作最后的呐喊!回应过多,又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因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又是未成年案件,不能公开审理,回应过多的结果,又使隐私公开,案情公开,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精神,说它存在违法情况,绝不过分。或许有人说,本案被炒得纷纷扬扬,已没有隐私和保密可言,但我们是专业人士,别人可以做,我们怎么可以违反专业准则的事呢?
和检察官的沟通,从报道来看,根本看不出有任何沟通。我们不能肯定其没有沟通,我们只能说,如果没有沟通,那是绝对失当的。
和法官的沟通,我们说那绝对是错的离谱。开庭前,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由男法官审案,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公开审理;在开庭已结束的情况下,召开专家论证会,然后根据会议意见,提出若干申请,包括重新开庭申请等,并公开指责法官滥用审判权。凡此种种,除了徒增法官的反感甚至可能带来的司法报复外,有什么意义呢?对于一个专业律师而言,怎么应该提出以上申请呢?又怎应该发表那样的公开言论!律师是痛快了,可当事人呢?其实有些事,当事人可以做,但律师不能做,但有些事律师可以做,当时人最好不做,比如,申请本案案件公开审理,就是律师绝对不该做的,但李某某家属做并无多大问题。因为你是专业人士,专业规程摆在那里,你却视而不见,那你还是专业人士吗?至少会让人对你的专业水准表示怀疑。
庭审中被告的答话和陈述,反映出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沟通情况。李某某在庭审中说自己当时喝多了,睡着了,什么都不知道。这和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完全不同,这就是常说的翻供。但他又同时说自己没有和受害人发生关系。这两种说法明显矛盾。律师不能交自己的当事人如何陈述,但律师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问话,提前找出其中的矛盾,让当事人实事求是,或者前后一致合乎情理。这也是让当事人配合自己辩护思路的很重要的方面。这种沟通即是技巧,也是庭前必须之举,否则,不但不能相互配合完成庭审,反而会给辩护制造麻烦。但李某某的庭审表现说明,律师和他的沟通上存在问题。
总之,在一审辩护思路确定之后,理应有更好的操作为自己的辩护思路服务,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反而是一连串的失误让自己的思路不能很好的体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的评价指出了其技术层面的原因。洪教授说:从一审审判情况来看,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不太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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