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公开反映信的回复
您好:
现就你其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李某某起诉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第四村民小组、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我院在当事人到庭后就对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了释明,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故将材料退回原告,告知其补充证据。
我院再次接收原告递交的诉讼材料后,鉴于该案涉及群体性利益,属于新类型案件,为慎重起见,此案需研究,待有结果后尽快给予当事人明确答复。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建议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二Ο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