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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民诉法:涉外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5-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解释民诉法:涉外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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