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债务人失联 妻子同列被告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5-04-27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因建设工程借钱,债权人将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人妻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5日,被告黄某某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向原告陈某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月息3分)。同年7月24日、8月25日、9月26日,被告黄某某三次分别支付原告陈某利息4800元,共计14400元。2014年10月8日,原告陈某在被告黄某某手机关机联系不到本人的情况下,于10月21日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证明、借条和转帐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60000元的情况。被告黄某某向法院提交银行存款回单,证明被告已向原告还款14400元。被告赵某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列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原告陈某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赵某归还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虽双方约定利息过高,但原告陈某请求被告黄某某、赵某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辩称,该笔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为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赵某共同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含已支付的14 4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雨湖区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