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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栏目系列采访之 “谁砸了我的货车玻璃”
发布日期:2015-04-27    作者:110网律师
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栏目系列采访之
“谁砸了我的货车玻璃”
 
案件介绍
高桥的一个货车司机陈师傅,把车停在高桥立交桥下的停车场外面,停车场保安指责陈师傅是非法营运,且乱停货车,双方产生言语冲突,随后保安砸坏了他的前挡风玻璃。现在当事的保安不承认,保安队长就说走法律程序,只认裁定结果,而胡师傅报警,派出所每次都来,就是以找不到砸车的当事人离开,说让胡师傅抓到了那个人他们就来处理。
 
律师解说
本案涉及到两个领域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基于保安砸坏陈师傅货车玻璃所产生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基于公安机关派出所行政不作为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案件的突破口为证据的形式以及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首先,针对保安砸坏陈师傅货车玻璃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如果致害人不承认其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借助其他证据对财产受损以及保安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予以固定,比如,事故发生地的监控视频、在场的证人证言、货车受损的照片等。在无法和解,必须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是保安对陈师傅的货车玻璃砸毁,证人证言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
其次,保安公开对陈师傅货车玻璃砸毁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条例》调整规范的范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另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在陈师傅向公安机关控告保安,请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针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温馨提示
保安有哪些权力?
很多人认为保安的权力很大,可以罚款、可以扣车、有的保安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而荒谬的,也是群众受到不公正、不合法待遇之后所形成的一种错误观念。
保安仅仅是一种服务职业的称谓,并不是法律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人员,无权对他人人身和财产进行侵犯。当保安发现其工作领域内发生违法行为时,其应当将情况告知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协助管理部门将违反社会治安、违法犯罪行为人抓获。
本案中,保安针对陈师傅违法停运的行为,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反映,由交警部门对陈师傅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不能随意的砸毁他人财物。
不要做沉默的羔羊
很多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时选择沉默,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对抗不了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其实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法律赋予了我们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权力,我们可以检举、控告任何不作为或者是违法作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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