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赠与另一方房产,未结婚,房产归谁?
案例:
2012年9月,原告李先生的儿子小李与被告杨小姐经人介绍,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6月,李先生为表示诚意,在海南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杨小姐名下,并表示希望二人尽快结婚。但是没过多久,杨小姐与小李之间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杨小姐表示要分手。李先生得知此事,要求杨小姐返还房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杨小姐返还涉诉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原告出资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建立在被告能与儿子小李结婚的基础上的,其行为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由于被告与原告儿子的恋爱关系终止,赠与所附条件亦无法成就,被告占有房屋的法律依据已经消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及相关规定,原告应当将房屋返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