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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讲义:留置权
发布日期:2015-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留置的条件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行纪、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意味着可以约定排除留置。 法律 教育 网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物权法》第234、235条】

1.收取孳息--先用于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妥善保管--保管不善,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的行使【《物权法》第236、237条】

1.条件:宽限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

2.宽限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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