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