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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构成何种犯罪?
发布日期:2015-04-26    作者:110网律师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构成何种犯罪?
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可以看得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应当是触犯什么罪名?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刘二娃到四川省达州市某某县某某镇某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但因条件不符未获同意给予办理。后刘二娃多次采取威胁、谩骂、拦截车辆等手段要求信贷人员提供贷款,均未得逞。2014414,刘二娃再次来到该农村信用社,从办公桌上拿起一把裁纸刀架到信贷员马翠花颈部,令其下跪,强迫马翠花签字,向其提供贷款,后分别五次共获得贷款共计4万元,刘二娃案发前归还了部分利息。 
  分析案例: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刘二娃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定罪处罚,法院内部有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二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从重处罚。而某农村信用社信贷员马翠花没有坚持原则,违反规章向刘二娃贷款,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二娃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向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二娃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使信贷人员在精神上受到强制的情况下被迫同意签订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害人在受到刘二娃暴力威胁下被迫签字同意贷款,可以视为被告人“当场劫取财物”,故应定抢劫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刘二娃以获得贷款为目的,对信贷员实施威胁,致使信贷员恐惧而给予办理贷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刘二娃以暴力和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迫信贷员提供贷款服务,其获取贷款也办理了贷款手续,对贷款并非具有非法所有的目的,尽管其行为也侵犯了信贷员的人身权益,但并没有造成其人身伤害,刘二娃行为主要侵犯了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构成强迫交易罪。 
  四川达州市李鹰律师解析:
  首先,刘二娃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本案中,刘二娃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贷款,其行为特征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某些客观方面特征相似,但是,从主观方面看,刘二娃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贷款,且获得贷款后也归还部分贷款利息,其目的并非是为了占有贷款或者勒索财物。因此,刘二娃强迫贷款的行为与直接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即刘二娃虽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提供了贷款,但并非对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的无偿占有,金融机构对其仍享有债权。所以说,刘二娃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之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其次,刘二娃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作为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人主要基于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客观上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共同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刘二娃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马翠花提供贷款,其行为特征与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部分客观方面特征相似,但是,从主观方面看,刘二娃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贷款并非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且发生的场所基本在金融机构办公场所,并非是共同场所,虽在客观上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买强卖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强迫交易罪惩处的对象。金融市场也是市场,借贷双方都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市场交易行为。只要在交易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方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除非暴力手段构成其他犯罪的话,属于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竞合,择一种罪处罚,否则只构成强迫交易罪。不能因为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就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交易的事实,一律按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买卖、交易情况下被害人应支付的财物,则构成抢劫罪。本案刘二娃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马翠花为其提供贷款的行为,是为了办理贷款,属于强迫他人提供金融服务。且其以此种手段先后五次作案,应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当然某农村信用社信贷员马翠花没有坚持原则,违反规章向刘二娃贷款,是否承担行政处分属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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