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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刑事侦查中的疲劳审讯
发布日期:2015-04-24    作者:邓世运律师
2015423,《京华时报》报道,教育部考试中心原副主任刘军谊,因涉嫌受贿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当庭翻供称自己被疲劳审讯,要求排除部分有罪供述,反贪局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疲劳审讯未被法庭认定。
疲劳审讯,是侦查机关目前侦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相当的多刑事庭审,控辩双方都会因侦查机关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引发争议,比如有着“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之称的浙江省宁波市章国锡受贿案,控辩双方就因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疲劳审讯引发争议;笔者办理的多起案件,尤其是一些涉黑案件,案卷(讯问笔录和提审证上的时间记录)也显示存在疲劳审讯,笔者均会在庭审中提出。
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存在疲劳审讯,相应的讯问笔录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
何为疲劳审讯,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认定是否存在疲劳审讯之前,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就是存在争议的。
《北京青年报》20141208报道,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接近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人士处获悉,目前最高法正在就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征求意见。疲劳审讯问题也是这次调研起草的关键,该细则明确规定,疲劳审讯属于变相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得来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现在的设想是想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首先从禁止角度考虑,每次讯问时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保障角度,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包括方便的权利。”
在上述细则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何为疲劳审讯均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根据理论、常识、常情和常理来对是否存在疲劳审讯进行判断并提出辩护意见。
笔者认为,上述细则针对疲劳审讯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也是相关部门的设计方案,有一定的共识,辩护律师可以参考上述细则的规定来进行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如果认定存在,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说服法官认定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从而实现排除对应口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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