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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定金少交和多交,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5-04-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简述
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既不是人的担保,也不是物的担保,而是金钱担保。由于定金是金钱担保,因而定金只能以金钱充之,亦即定金不能为人的一般信用,也不应是金钱以外的物。
二、法律特征
第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
第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第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三、律师说法--少交或多交
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
第一,对于少交付定金的,《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
另外,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既接受不足额的定金,又提出异议的,该异议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司法解释未予涉及。对此,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接受的不足额的定金,为实际生效的定金范围。
第二,对于多交付的定金,除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外,已交付的定金为实际定金范围,成立金钱质,当事人各方均在实际交付的定金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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