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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辞职信……没有之一》之律师说
发布日期:2015-04-23    作者:吴淑华律师
《最牛辞职信……没有之一》之律师说
 《最牛辞职信……没有之一》之律师说


笔者前几日刚写了篇《辞职,一场说走就走的人生旅行》的帖子,4月14日一早,就出现了一封超牛辞职信红遍网络,辞职的理由仅有10个字: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有人评这是“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没有之一 ”。经采访得知,作者为2004年7月入职河南省实验中学的一名女心理教师。如此任性的辞职信,领导最后真批准了。在赞叹这位牛人的任性之于,笔者再来说说劳动者辞职的那些法律方面的事,以防有受影响者一时冲动也如此任性炒老板“鱿鱼”,但是却让自己吃不了兜着走了。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另一种是被迫主动离职。劳动者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时,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最牛辞职信”的女老师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因此,她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即:(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据该条的规定被迫主动离职的话,可以随时离职,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未经批准单方主动离职时,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则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如果劳动者未按照法定期限提出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二》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在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应及时按照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不进行工作交接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北京市会议纪要二》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你是以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还得离职后还得注意竞业禁止义务,以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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