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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了定金后不想买房了,以什么理由可以退定金?
发布日期:2015-04-21    作者:张静律师
董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单一份,并交纳了定金5万元。后双方因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及使用年限产生争议,未能在定购单约定的时限内签订正式合同。董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10万元。
 
对于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董先生认为责任在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在其签署定购单时未明确告知出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用,使用年限仅为40年,而其要购买的是土地使用权年限70年的住宅;房产公司则认为在签订定购单时已明确告知董先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年限,董先生一直以未看过合同,无法贷款等理由进行交涉,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系董先生违约。
 
法院认为:董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定购单是为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设立的,其性质应为定金合同,董先生交纳的定金为立约定金,双方签订定购单后就负有在约定时间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房产公司认可董先生曾到公司就合同的签订与其进行磋商,但双方就未能最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与住宅类用地的70年土地使用权年限存在较大区别,对于购房者影响重大,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明确告知。本案中在定购单中未对土地使用权性质予以明确约定,房产公司亦未能明确举证其在订立定购单时已明确向董先生告知了土地使用权性质。订立定购单后,双方均履行了订约行为,因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存在误解而未能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并不可归责于双方,房产公司应当将定金返还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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