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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发布日期:2015-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1.见索即付担保。见索即付担保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或独立保函,指一旦主债务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保证。这里的担保人通常是银行,见索即付担保是担保人与收益人之间以保函为根据而形成的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点是:(1)无条件性,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即可,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索赔提供的证明文件只有书面形式的要求,保证人无须核实借款是否违约。保证人在见索即付担保下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独立的还款义务。一旦借款人不履约,贷款人事先无须对借款人采取各种救济方法,便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2)单一性,指担保人所承担只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借款人履行的义务。担保人的付款义务是独立的、非从属性的,当然,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代位追偿。(3)独立性,见索即付保证是独立的,即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履行、修改或无效等对抗收益人。

2.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即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保证人在向贷款人付款时,只需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而无需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非次位债务人;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

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担保的不同在于,两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后者依英美有关合同关系的规定有对价的要求,前者没有此要求。两者适用的规则不同,后者适用相关国家的担保法或《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虽均具有信用证的共同点,但也有不同之处,前者用于国际经济交易担保,后者只用于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两者对单据的要求及付款责任也不同。两者适用的规则也不同,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意愿书。意愿书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意愿书又称安慰信。意愿书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尽管违反意愿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意愿书通常出自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意愿书出具人一般并不愿意违背其在意愿书中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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