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修订后的新问题及对策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修订后的新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源于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碰上一些新情况,本文将对这些新问题进行探讨。
一、申请法律援助程序适用的审级范围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于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针对的审级范围,有人提出只有一审程序中,才会产生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二审案件中不存在申请的情况。因为法条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为被告人,而被告人这一称谓只存在于一审案件中,二审案件应为上诉人。旧刑诉法对被告人有经济困难等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法律援助的,还限定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申请法律援助的审级应该针对的是一审案件,因为公诉人这一称谓也代表了检察机关在一审程序中的主体身份,而二审程序中统称为检察员。基于新旧刑法的相关规定,新增的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只存在于一审程序中。
笔者不同意这个观点。笔者认为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包括一审案件,也涵盖了二审案件。理由如下:
新刑诉法中,法律援助分为法院通知指派和当事人申请两种方式。新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属于盲、聋、哑等几种情形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对于法院主动通知指派的,需要提交的文书中有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给法律援助机构的如果是起诉书,应该是一审案件,如果是判决书,那么就是指二审案件。所以从送达文书的方面分析,法院指派法律援助的主体虽然名为被告人,但实质上涵盖了一审和二审两个程序。而与之平行的法律援助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其主体也为被告人,亦应适用同样的审级范围。
刑诉法设置法律援助的方式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公诉案件,相对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作为被指控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没有辩护人的时候处于弱势地位。虽然二审案件中,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变为上诉人,但那只是称谓上的变化,其本质仍未改变,所以对上诉人在诉讼权利的保护应与一审程序相同。故以一审和二审的主体身份来区分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是不妥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程序的主体范围
如果说法律援助的审级范围是纵向的范围,那么法律援助的主体就是横向范围。法院应告知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的除了前面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包括哪些当事人呢?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本条说明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享有申请法律援助及被告知的权利。笔者认为根据刑诉法及其解释上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不够全面。
刑诉法及其解释对公诉案件除了被告人以外的当事人均未规定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因经济困难,想要申请援助,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告知义务。笔者认为不得不说这是此次法律援助制度修改中的一个缺陷,申请法律援助主体的范围不够周延。
笔者认为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更有必要享受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并不介入,完全是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对抗,笔者审理过很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缺乏法律常识,往往无法自行书写一份完整的诉状,甚至不知何为诉讼请求,起诉程序都玩难以完成,更不要说提交证明诉求的证据。而被告人往往都是低收入阶层,赔偿能力极为有限。更何况很多原告方也是弱势群体,经济比较困难。因此保障双方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确有必要。而且法官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时,双方有诉讼代理人的话,基于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更容易与被代理人进行沟通,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该纳入申请法律援助主体的范围。
三、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占用的审限问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当事人等提出申请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援助方式,《援助工作规定》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对象及流程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申请法律援助也是新增的程序。《援助工作规定》第七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上诉规定可以看出,法院除了转交申请之外,有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家属等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之后,需要在7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从条文上理解占用了10天,真的实施起来,绝不仅止于10天。首先法院转交申请的方式,一般是邮寄给法律援助机构,很少能当天收到。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决定后需自行送达申请人并告知法院,一般也是以邮寄方式送达。该决定需要通过看守所转交到申请人手中,需要至少一天的时间。第三,这里隐含了一个家属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对于户籍所在地在外地的被告人,其家属既要准备材料又要来北京递交材料,这些都需要花费一定时间,笔者认为整体上看至少需要3天时间。因此仅这两项内容占用的审限大概就有15天。
而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援助工作规定》还规定了一个申请复议的程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这就意味着如果法律援助中心做出不予援助的决定,申请人还有一次提出异议的机会,正常程序为在押被告人提出异议后,法院需要到看守所取得异议的申请,尔后再次转交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前后的在途时间以两天计,加上审查的5天时间,如果出现了异议的问题,又要占7天审限。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仅仅是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就有可能占用20余天的审限,而是否对当事人进行援助的决定权在法律援助中心,所以占用了大量审限之后,被告人依然可能没有辩护人,这样的操作流程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通过对修改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理解与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希望可以进一步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真正起到刑事法律援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