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走私贩卖毒品,二审成抢劫杀人的离奇案件
一审走私贩卖毒品,二审成抢劫杀人的离奇案件
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
张某某与陈某某被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因公安查获时二人携带有近三公斤毒品,一审红河州中级人民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处张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人为张某某进行辩护,云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时,两被告均否认走私、贩卖毒品,而是打击报复被害人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并抢走被害人携带的毒品,最终云南省高院以两被告人均供述其他罪行,致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情回顾】
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2013年2月下旬,张某某与陈某某共同出资36万元(其中张某某出资21万元,陈某出资15万元)从普洱市江城县偷渡出境,向境外人员购买三万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欲带回国内销售。2月23日21时21分许,两被告人携带毒品途径绿春县大风丫口处时,被在此公开设卡查缉的公安民警人脏俱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两被告人乘坐的车牌为云GMS5**白色长安微型面包车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包。后经称量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近三公斤,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红色片剂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4g/100g,绿色片剂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8.8g/100g。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与陈某某无视国法,为获取高额非法利润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及边境管理制度,走私、贩卖毒品近三公斤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判决】
一审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否认走私、贩卖毒品,自己根本没有钱购买毒品,但无论检察院还是一审法院均没有对张某某的当庭翻供引起注意,只是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拒不悔改,而反加重处罚。
红河州中级人民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陈某某二人无视国法,违法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及进出国(边)境管理制度,走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近三公斤,其均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两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印证二人经过预谋,共同出资到境外购卖毒品带回中国境内贩卖毒品的事实,二人共同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虽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应,无明显的主从之分,论罪均应判处死刑,但根据陈某某购买毒品的出资金额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张某某关于“毒品是经陈某某联系,两人到境外抢劫得来”的当庭辩解,与本案的事实、证据不符合,不能成立。
最后一审判决:一、张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面财产。
二、陈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面财产。
【张某某上诉、法院指定辩护人】
张某某在收到红河州中级人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感觉犹如晴天霹雳怎么会判得那么重,其实真实情况并不像法院认定的那像样,同时之前确实也向办案机关隐瞒了重要案情,但这并不是他的本意,而是陈某某事先谋划好,让他照说给办案机关交待的。因此,他决定提出上诉。
在他本人提出上诉后,一审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由于案情重大,一审已经将张某某判处死刑,而张某并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便依法指定本人作为张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对该案的卷踪进行了仔细查阅。在查阅卷踪的过程中律师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在案卷材料中有一份《张某某情况说明》,大概意思是:2013年初陈某某打来电话,问他是否要出去做事,他问做哪种事,陈说老板吃到他头上了,让张一起去抢老板的货,并说货就是毒品。张告诉陈他没钱,陈说他有一仟多块,张问陈分多少钱给他,陈说给五、六万,不会少给的,随后张便同时跟着去了。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张便从女朋友处拿了了200元做车到南沙与陈某某汇全,一起包车去了绿春县,并在绿春住下,在到南沙再到绿春的过程中,张某某带的200元钱已经全部用完。第三天早上二人一起坐车到江城,并做面包车到一个叫“干字园”的地方,陈某某下车去买了一个灰色包包。随后又从“干了园”出去到一个山上,晚上11点左右陈某某打电话给他老板,并让张某某在原地等他,陈某某便出去了,接下来就是陈什么时候回来,老板又什么时间到现场,如何把货拿走,但没有提到是否是抢劫杀人。
律师看上述说明以后引起了高度重视,在二审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会见开场律师就再强调一定要将事实的真相如实的向律师陈述,律师才有可能为他成功辩护,他才有获得重生的机会,张某某也意识到再不把事情的真相说出来,他就没有机会了。律师向张某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询问,他回答的大概意思是这样的:之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不真实,所有的回答是在被抓之前,陈某某设计好了让他那么讲的,并不是事实的真相。真正的情况就是,陈某某之前在贩毒的过程中,他的老板曾经没有兑现承诺,陈某某想打击报复,便邀约张某某一同前去,事先说好的是把陈某某老板的手脚打断后,给张某某一笔钱,而并未谋将其杀害。但到达案发现场陈将其老板约到指定地点后,陈某某做瑶族语言向张某某发出指令让张动手,张便用力抱住受害人的腰,但是因下一滑张的脚被杂草缠住,受害人压在了张的身上,陈某某见状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受害人的颈部划了上去,张某某当时傻了挣脱杂草后,跑到了两米以外地方。随后张某见陈将受害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取走,两一同离开了作案现场。会见中张某还交待了一些细节,作案地点是在一片甘蔗林的后面,下面的人都在讲中国话,并没有通过边境线,且作案的地方张某某事后也能找得到,而作案的地方当时有一个水塘,作案后陈将作案时的手套放进了水塘中隐藏。同时警方并未带着张某某等指认现场。同时,张某某向律师陈述案情时,提到陈某某杀害被害人时左手手指曾受了伤,这与公安对二人的人身安全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一致。
而对于毒资来源的问题?张某某的陈述是在陈某某将被害人杀害以后,当时他们来到了小河边,他就问陈某某为什么要把人杀害,不是说好只把手脚打断吗?陈告诉他要多说了,回去以后多给他些钱。同时陈告诉他如果没警方抓到,就向警方交代,张某某出资21万元,陈某某出资15万元,共同到国外买毒品到国内来卖,之后向公安交待的一切都是在此编造好统一口径说的。
律师在会见以后,发现本案案情确实复杂,而法院的裁判也存在多处矛盾之处,张某某本次向律师的供述或许更接近真实的案情。本案中法院之前的认定,矛盾之处主要在于:36万元毒资的来源,之前存在哪家银行,什么时间从银行取出,又是如何将毒资携带到境外;同时由于没有指认过现场又如何认定是到境外购买毒品的等等。结合律师对一审判决的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被告人张某某向律师的陈述,律师马上对整个案件的辩护思路及方向作了调整。另外,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也意外从陈某某辩护人处得到一个信息,在他会见陈某某时,陈某某也表示他们实际是在抢劫的过程中杀了人。
【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的庭审过程中,根据程序要求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角色相对于一审来讲刚好进行了攻守互换,公诉人极力想保住一审判决处于守的状态,而的辩护律师的目的是要推翻一审判决,处于攻状态。这样一来在法庭调查环节就由律师先向被告人发问,张某某是第一被告人,发问时由我先进行发问,他的回答与之前会见时的回答基本一致,而律师当庭询问如果公安机关带他去案发现场,能否找得到,他坚定的回答,能找得到。此时本案最为关系的问题在于,对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询问,他的回答能否与张某某的基本到致,共同指向打击报复、抢劫杀人。公诉人也注意到我作为张某某辩护律师的目的,因此在法警将陈某某带入法庭,接受询问时公诉马上对陈某某进行了提示“陈某某如果你说的与在公安机关及一审时的不一致,是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度的哟,可能会加重处法”,但是也许是陈某某没明白监察官说这话的真正意思。接下来是我对陈某某的发问,第一个问题是你手在走私贩卖毒品的过程中是否受伤,怎么受的伤?他的回答是没有受伤,而且还把手抬起来活动了几下。第二个问题是你们去买毒品时带去了多少钱,毒资从何而来?他的回答是我没有钱去的时候只有1400多块,而是毒品是去抢的?第三个问题是如何抢的?他回答是张某某约他去,在抢劫的过程中张某某把被害人给杀了。至此,我作为张某某辩护律师的目的基本达到,二人二审过程中均表示没有钱购买毒品,而是在抢劫过程中将他人杀害,而取走了被害人携带的毒品。接下来是其他辩护人、公诉人、审判人员的发问环节……,之后法庭辩论时本律师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本案因出现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两被告人打击报复、抢劫毒品的过程中杀害他人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理。第二、如果抢劫杀人的事实无法查实,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两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应当以非法持有罪毒品罪定罪量刑。理由是本案中毒资有来源、存在哪家银行、如何取出携带去购毒品的并没有查清楚,根据常理及公安机关查获时的两个包,36万元是不可能在两个挎包中装下,更何况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去时只在路上买了一个灰色的包包,另外一个是受害人装毒品的包包。
最终云南省高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两被告人均供述其他罪行,至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目前否在审理过程中,但由于是指定辩护,本人不再参与。
【律师论案】
本案是本人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碰到的最为离奇的案件,一审地两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法院认定二人共同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二审几乎全盘否定了公、检、法机关的所有工作,全案推到重来,如果二被告人二审的陈述查证属实,本案的定罪量刑也将发生巨大变化,如果真如张某某所说,是陈邀约他去打击报得陈某某老板的过程中,陈将陈某某老板杀害后取走毒品的,那么本案最终的量刑可能是死缓,而陈某某可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两个的量刑正好颠倒过来。
在本案中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即便张某某把所有的案件真相都讲出来,没有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对问题的设计,降低陈某某对律师的防御,从而在不断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的同时,律师引导他将趋于真实的案情讲出来,从而达到两被告人回答的高度重合,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还是旁听人员都会认为,张某某只不过是为逃避处罚而编造的谎言,但有了陈某某的供述,整个案件的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不管是谁案件审到如此地步都会觉得案件存在重大隐情,案件还有待查实,如果就此判决张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无异于草菅人命。甚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旁听人员的基层法院干警越听越听不明白,怎么会今天原本应审理的是一起走私、贩卖毒品的二审案件,怎么开庭审理的却是抢劫杀人案件,庭审结束时到辩护席查看一审判决。
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成功的通过发问方式将整个案件的相对真实情况呈现在法庭,从而为张某某的重生争取了机会,但最终两人的结局如何有待办案机关的进行查证,最终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