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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发布日期:2015-04-18    作者:110网律师
湖南法院网讯  2015年1月4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承办法官拿到案卷后,依法向被告向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依法向原告谭某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法院将开庭时间定于3月11日上午9点。

  3月9日,承办法官得知原告要求延期开庭的请求,理由是在医院治疗。承办法官为了了解清楚原告的真实情况,专门打电话向原告进行沟通,才得知原来是原告和爱人一起到深圳儿子那边去过年,原告的爱人因为身体的小毛病在医院打针,但不需要住院,原告本人并没有住院。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向原告解释延期开庭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当事人并没有疾病需要住院,而且爱人也不需要住院,原告要求延期开庭的请求理由不充分。同时告知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自己本人可以不需要到庭。但原告又因为医药费票据的明细自己锁在家中,原告在家的儿子无法拿到医药费票据的明细而作罢。在向原告解释清楚确实不能够当天来开庭但又没有正当理由,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再重新起诉,原告表示同意作按撤诉处理。

  开庭当天,原告没有到庭,在向被告说明情况后,被告首先对原告要求延期开庭请求不予同意,在得知按撤诉之后,原告仍可以起诉,被告表示对原告这样的行为也有不理解,在向被告充分解释了法律规定和原告的客观情况后,被告表示理解。

  在本案中,承办法官后来思考了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应该为了减轻原、被告的诉累而同意原告没有正当理由的延期开庭请求。一方面是法律的规定,一方面是诉讼中的实际情况。当时承办法官主要考虑的是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没有法律上的情形就不能够得到法律的宽容。也不能助长某些当事人的无理请求。在两者之间权衡轻重,承办法官在向原、被告双方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如此处理,也无可厚非。同时,个中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因素,最终承办法官倾向于一切按法律规定来处理,最终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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