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不当或滥用权力;
(2)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称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者追加新义务的根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
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